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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人民政府关于村集体股份分红分配指导意见
来源:礼贤镇网站          发布日期:2016-11-30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规范各村集体股份分红分配行为,保证村级各项事务的正常运转,促进农村经济的稳步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北京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办法》(京政办发[1999]92号)、《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本规定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所有涉及股份分红分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一条  村集体股份分红分配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民主决策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优先兑现劳龄款和村级陈欠的原则,保障村级和谐稳定。

(四)坚持村集体收益长期可持续和村级事务正常运转的原则,保障增加农民收入。

第二条  村集体股份分红分配的范围:

(一)通过委托贷款形成的收益;

(二)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收益;

(三)通过集体资产(房屋、机械设备等)租赁形成的收益;

(四)通过其他形成纳入村集体可分配的收益。

第三条  村集体股份分红分配的程序:

村集体股份分红分配按照初始动议、决策留痕的原则,履行民主程序。

(一)领导小组。由村两委会提名确定7或9人的村集体股份分红分配领导小组。

(二)制订方案。由村集体股份分红分配领导小组拟定《村集体股份分红分配方案》。

(三)镇级审核。《村集体股份分红分配方案》,报镇村级重要事项事前咨商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四)民主决议。由镇村级重要事项事前咨商领导小组审核的《村集体股份分红分配方案》,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五)民主公开。按照《村集体股份分红分配方案》确定享有收益分配的人员范围,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不少于三天),公示情况保存影像资料。

(六)发放分红。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镇经管站负责完成资金的发放。

(七)镇级备案。村联席会议和成员(股东)代表大会记录、镇级审核咨商表由镇经管站备案。各村要规范决策事项会议记录,记录要全面详实,且记录要作为永久性档案资料保存。

第四条 村集体股份分红分配的确定时间、标准、人员范围:

1.分红时间:

各村每年年终进行一次股份分红分配。

2.分红标准:

按照年终财务核算确定不高于70%的收益进行股份分红分配,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村内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通过,也可调低分配比例。

(1)整建制拆迁转非村,以转非时点进行经济组织成员认定,人均固化股权(即:按转非时点确定经济组织成员人数,确定个人股权份额),“生不增,死不减,入不增,出不减”。股权人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可继承股权。

(2)常态村以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为基础,按照股份分红分配时点,每年进行一次村经济组织成员认定,一年一调整,按照两增两减的原则,即“生要增,死要减,入要增,出要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去世后不再享有股份分红分配的权益。

3.分红范围:

享受股份分红人员的范围,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的分红时点,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认定的本村现有经济组织成员(原为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因子女顶替转为农业户口的,仍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医疗待遇等人员除外)享有本村股份分红分配的权益。

第五条 为了加强村务管理,各村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股份分红分配与重要村务管理挂钩机制,经镇村两级认定,对违反村民自治章程的当事人,视违规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扣减当事人股份分红。

第六条 各村原制定的资金分配方案随本指导意见执行自动作废,并按本指导意见自行制定本村集体股份分红分配方案。

第七条 本指导意见由镇经管站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